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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組織與行政機關委托組織的主要區別如下

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受委托組織不具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不是行政主體,只能以受委托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授權組織則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具體行政權力,屬於行政主體。(2)生產的基礎不同。受委托組織的權限和範圍只能依據行政主體的行政委托行為而產生,而被委托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產生的。(3)行為後果不同。受委托組織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由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承擔。例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而不是受委托的組織。授權機構對其行為的後果獨立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壹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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