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壹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