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應包括所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成員。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