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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四個優先事項

我國刑法規定的四大管轄是指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性管轄和普遍管轄。犯罪發生在我國境內時,優先選擇屬地管轄;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時,優先考慮屬人管轄;外國人在我國境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時,優先保護管轄;當犯罪屬於我國締結的國際公約規定的犯罪時,優先適用普遍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 *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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