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承兌匯票通常是指在到期前將承兌匯票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他人。這種行為可能對金融市場和經濟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可能涉及非法獲利、欺詐等問題。
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受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具有良好的資信和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綜上所述,倒賣承兌匯票的法律性質,是否違法,取決於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地區法律制度。在壹些國家或地區,倒賣承兌匯票可能被視為壹種違法行為,涉及非法金融交易、欺詐、詐騙等犯罪。總之,倒賣承兌匯票可能涉及違法行為,但具體的法律評價應以當地法律規定和相關法律制度為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