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規定》第二十壹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和其他有關案件材料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壹)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 審查起訴屬於同壹法律事實或者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有關的; (二)涉案財產已被有關當事人申請執行。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告知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抄送有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後壹個月內未收到答復的,必要時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或者與仲裁機構作出的民事案件有關,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與仲裁裁決有關的申請的,依照本條第壹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