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物運輸,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分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從事除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不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
《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專用道路貨物運輸、大型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特種運輸,是指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