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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收費違反了什麽原則?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院立即改正,切實規範內部收費管理,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6507元、罰款2065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的點睛之筆: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依法制定的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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