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點睛之筆: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依法制定的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