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這裏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和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老人自身身體有問題,導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不應該追究快遞員的責任。舉個簡單的例子,張三請朋友吃飯,結果朋友在吃飯的路上被車撞死了。那麽事實上是有因果關系的,但是請張三吃飯的朋友不會因為這件事去自首,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應該追究的是殺了他朋友的人,而不是張三的朋友。
但是,從道德角度來說,讓壹個80多歲的老人去網點收拾殘局,確實不合理。而且快遞包裹上也註明了投遞方式是樓上投遞,快遞員沒有將貨物送到樓上,確實違反了相關規定。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快遞公司確實違反了合同。我們來看看《民法典》第186條。快遞員雖然沒有將快遞送上樓,但還是將快遞送到了老人手中,因此確實履行了其對於送貨合同的主要義務。
但是法律上對送貨上門沒有明確的定義。是否送貨上門,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所以快遞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看法院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