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跨區域就醫規定
(壹)參保職工應在入院後3個工作日內向單位報告,單位應在職工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門診掛號手續;
(二)住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參保人或委托人到參保地區或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縣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三)主城區9區的參保人員在主城區9區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由本人選擇,不受異地就醫規定的限制。
(四)參保人在所在區縣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在本市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由本人選擇,不受異地就醫規定的限制。
(五)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就醫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實時結算,個人無需先行支付。
未按異地就醫有關規定辦理轉診或轉院,或突發疾病未辦理臨時異地就醫,或未辦理長期異地就醫,或在本市非參保地三級醫療機構或市外醫療機構直接住院的,起付線提高5%,報銷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法律依據:《實施規定》第8條。
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