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審理,法院認為
劉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信息的密碼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入、知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公開的範圍和程度。隱私權是壹項基本的人格權。
雖然發送聊天記錄給他人在立法上不能完全說是侵犯隱私,但在道德上確實不應該。聊天內容和記錄屬於接收方,未經對方允許發送給他人,如果存在誹謗等行為,將被認為是侵犯隱私。而如果只是壹般信息,在立法上並不屬於侵犯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