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進長江整體保護工作;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要求,國家建立了長江保護機制,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各級河湖管理者的職責分工;建立區域協調機制,梳理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源,在地方性法規制定、規劃、監督、執法等方面開展協調配合,切實增強長江保護開發的系統性、完整性、協調性。
該法規定了更高的保護標準和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以加強對景觀、森林、湖泊和草原的全面保護和系統修復。例如,加強水資源保護,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防洪減災體系建設,完善水量分配調度體系,保障河湖生態用水需求,落實黨中央關於長江禁捕的決策部署,加強禁捕管理和執法。
這壹規律準確把握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辯證統壹關系,註重大保護而不是大發展。設立規劃管控專章,充分發揮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引領和約束作用。通過加強規劃和負面清單管理、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破除舊動能、培育新動能,實現長江可持續發展,實現流域科學、有序、綠色、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