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通常指從事某種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
主體資格是指主體在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或活動時,依據法律或職業規範應具備的相應資格。
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資格喪失,其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認可的。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承擔其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並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員在民事活動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獨立”的含義是指任何法人的債務只能由其自己承擔,國家、投資者和法人組織內的成員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因此,企業法人必須有必要的財產作為擔保。
並不是所有企業通過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權後,就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具體來說,企業法人登記是國家依法確認企業法人民事主體資格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國家對企業法人給予的法律承認。企業法人登記後,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依法從事經營活動,與其他經營主體建立法律關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有些非法人企業雖然登記後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合法經營權,但其本身並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其有行為能力的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