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更正裁定的適用對象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沒有完全規定,司法實踐中運用的案例也很少。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院訴訟樣式中,補充裁定只有民事和刑事兩種。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文檔的風格不重要。相反,補充裁定本身就是對裁判文書的修改,裁判文書的錯誤可能已經引起了當事人的註意。如果文書使用不當,可能會引起當事人的註意,從而對整個裁判文書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產生懷疑,從而引起不必要的聯想和對司法公正的懷疑。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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