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後,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並在起訴前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該合同視為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他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後,在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出讓,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合同可視為補償合同。受讓人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取得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依據原出讓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仍應按約定補償原土地使用權人。
(4)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直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合同可視為補償合同。受讓人未依據原出讓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仍應按約定補償原土地使用權人。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壹方以雙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