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壹般什麽時候開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個問題已經很明確了。《條例》第3.2條規定:“評估時間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傷害引起的並發癥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什麽時候結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2.7條,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通則》所認可的穩定的臨床效果。經驗性的做法是在腿部受傷3個月後,頭部受傷6個月後,咨詢鑒定部門具體的鑒定時機。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