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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林地糾紛的措施

法律分析:林地糾紛產生後,要保留相關證據,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由政府做出裁決。

法律依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森林、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解決機構(以下簡稱林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林權爭議解決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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