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聲明壹般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出具的。律師函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涉嫌侵權的法人、組織或個人,或者違反合同的親屬)。壹個對象不具體,壹個對象具體。
律師聲明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欺詐。次要目的是警示潛在的侵權人或正在侵權的侵權人,起到警示作用,也起到宣傳教育的作用。
相比之下,律師函應該更加嚴格和嚴肅。其目的是通過律師表明權利人的意見,對侵權或違約行為的性質、後果和法律責任作出法律上的闡述,使責任人知道其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