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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公約》的內容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大會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

牙買加蒙特哥灣1982 12 10。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1973至1982 * *舉行了11次會議。

該公約於2006年10月65日生效。

已有65,438+05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公約。多達65,438+0993,65,438+02,365,438+0,60個國家批準或加入了該公約。

中國於1982 12 10簽署了該公約,但尚未批準該公約。

《公約》分為17個部分,包括320個條款和9個附件。

第壹部分是公約的條款和範圍,第二部分是領海和毗連區,第三部分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第四部分是群島國家,第五部分是專屬經濟區,第六部分是大陸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島嶼體系,第九部分是閉海或半閉海, 第十部分是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第十壹部分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和海床。 第十二部分是關於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關於海洋科學研究,第十四部分是關於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第十五部分是關於爭端的解決,第十六部分是關於壹般規定,第十七部分是關於最後條款。

附件壹是高度洄遊魚類,附件二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附件三是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原則,附件四是企業部章程,附件五是調解,附件六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章程,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別仲裁,附件九是國際組織的參與。

《公約》編纂了國際海洋法的習慣規則,規定了12海裏的領海寬度,確認了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制度,確定了沿海國對大陸架自然資源的* * *權利。

《公約》明確宣布,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區域及其底土以及這壹區域的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其勘探和開發應造福全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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