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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助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關於新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書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專家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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