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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普陀傷殘鑒定在哪裏做?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職工向舟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按照舟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地點參加鑒定。

如發生人身傷害,壹般由雙方協商選擇具有法醫臨床學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舟山市司法局網站顯示,舟山目前有兩家司法鑒定所,杭州華碩司法鑒定所舟山分所(定海區林城街道金道路365號)為法醫臨床鑒定機構,鑒定項目包括傷殘評定、損傷參與度評定、三期評定。舟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定海區白虎山路119號)是壹家精神疾病和精神障礙的醫學鑒定機構。

根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勞動能力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對初次鑒定或再次鑒定的結論不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法釋(2001)第33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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