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八條第1款規定:“原告就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起訴時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這壹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被告提出宣告專利無效而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的中止。因此,檢索報告只是實用新型專利權效力的初步證據,並不是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司法解釋中的“應當”意在強調嚴格執行這壹制度,防止過於寬松而使其失去意義。凡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但是,如果原告堅持不出具檢索報告,被告在答辯期間提出宣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並且沒有其他不能中止訴訟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新法修改後,明確可以要求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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