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20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1條的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費可供參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的種類、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根據該條的規定,提及專利許可費的倍數應當以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與他人訂立了專利許可合同為前提。倍數之所以至少要高於1倍,是因為許可費壹般低於被許可方從專利實施中獲得的收益。正常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通常具有雙贏的性質。許可合同的雙方都可以從專利實施中獲益。不可能規定被許可人將專利實施所獲得的利益全部交給專利權人,否則被許可人同意訂立許可合同就沒有意義。因此,如果僅以1倍的許可費作為侵權賠償的數額,將違背該條規定的侵權人的非法利潤可以作為賠償數額的原則,無異於鼓勵侵權。在適用上述規定時,除了'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和'有專利許可費可供參考'等要件外,還應當考慮專利權的種類、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因素,而不是簡單地將專利許可費數額乘以1~3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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