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詐騙分子詐騙後有轉賬記錄的,錢能否追回要看具體情況,由公安機關負責追回,追回後返還給受騙人。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響是否構成詐騙罪。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是詐騙案件辯護的關鍵。在筆者辦理的幾起詐騙案件中,筆者抓住了這個關鍵,實現了成功辯護,贏得了當事人的無罪釋放。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壹個主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推定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在長沙召開的全國金融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壹規定雖然是針對金融詐騙案件,但也可以適用於普通詐騙和合同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用於犯罪的違禁物品和個人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並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