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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執行財產罪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我國法律沒有“非法轉移財產罪”,相關罪名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2、犯罪是指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3.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成立該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項規定,“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方法,可以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因此,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轉移財產,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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