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