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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國家機關罪的成立條件

法律分析:本罪客觀上必須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使其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損失包括有形的財產利益和無形的政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財產性利益損失是指特定管理事項相對人因行為人的行為以及行為人毀壞的辦公設備或者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遭受的物質利益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具備完全實現條件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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