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的收取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協商確定,並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服務費和專項服務費由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物業費由政府指導,市場調節。
對建設單位尚未出租或出售的物業和已交付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約定,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共同承擔。物業收費標準壹經確定,物業管理部門不得隨意變更和重復收取。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業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的房屋,經物業管理企業和使用人雙方確認水、電、氣表未移動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繳納50%的物業服務費。裝修期間,三米已經移動,不屬於空置房範圍,應該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