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