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酌定不起訴是不起訴的壹種。人民法院沒有作出有罪判決,是無罪的。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廉價起訴原則放棄自己的訴權而決定不起訴的。我國現行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提起申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這種不起訴可以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1)犯罪嫌疑人在我國境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二)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的;(三)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度而實施犯罪的;(四)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五)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未造成損害的;(六)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七)被脅迫犯罪的;(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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