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唐律中,規定了這樣壹個司法原則,叫做“有罪必輕,有罪必輕”。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如果要以犯罪論處,可以采取輕刑化的方法,也就是說,壹個輕的行為在刑法中被定義為犯罪,而妳的行為比它重,即使刑法中沒有規定,也要以犯罪論處。所謂“犯罪時舉重若輕”,是指壹個行為的刑法沒有規定不構成犯罪。如果不作為犯罪處理,可以采取舉壹反三的方法。意思是嚴重的行為在刑法上不是犯罪,所以這個行為比它輕,當然不應該以犯罪論處。通過這兩種方法,可以將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或者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分別作為犯罪或者非犯罪處理。
這樣的司法原則,應該說對法律的適用意義重大。在這方面,我們主要關心的是定罪孰輕孰重的原則。《唐律》的討論中已經說明了“明人有罪”的原則:《唐律》中規定,預謀殺害至親者,處以斬首的刑罰。這裏所謂的預謀,是指準備、陰謀、策劃。只要妳密謀殺害至親,就會被處死。《唐律》上說,這部法律規定密謀要處以斬首的刑罰。但在策劃了劇情之後,進行了具體的殺人,殺人,或者不是殺人,而是殺人。這種情況怎麽處理?唐律中沒有規定。這時候可以采取掉以輕心,說清楚的方法。也就是說,事先計劃好了,就要被砍頭處死,所以事先計劃好了就要被砍頭處死。
比如妳殺了壹個長輩,按照法律是要砍頭的,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毆打長輩怎麽判。此時,如果毆打輕於殺害,則按照殺害長輩的處罰減輕處罰。這種所謂的舉重若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