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沒有犯罪事實。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3.該罪已過追訴時效。4.被大赦免於懲罰。5.犯罪嫌疑人死亡。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八條、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五條,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規定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撤銷案件。第六項修改為:“(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