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上未明確標註有效期,或者標註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跡象的;
2、藥品未明確標註生產編號,或者標註的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跡象的;
3.藥品已經遠遠超過了有效期;
4.直接包裝藥品的材料或者盛放藥品的容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
5.未經藥品主管部門許可,為藥品添加輔料,包括著色劑、香料、防腐劑等。;
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不符合或不符合規定的藥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和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