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可以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