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4)父母與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5)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經濟上贍養有贍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