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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對仲裁裁決的糾錯程序

法律分析:先向執行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再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通過監督程序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糾正。

仲裁委員會成員發現已經生效的裁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仲裁委員會發現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錯誤的,有權責成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決定重新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仲裁決定,中止原裁決的執行,重新組成仲裁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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