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3.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實施法律和履行行政職權的問題,以及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地方事務法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5.規定。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