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在內。它既包括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包括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超出了壹個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前者的調整主要依靠國際法的規範,如國際稅收協定;後者的調整主要取決於國內法,即各國的涉外稅法。但是,在調整的過程中,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範並不是完全割裂的,各司其職,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的。由於這兩者關系復雜,在很多問題上,單純依靠國際法或國內法的規範,往往難以做出有效的調整。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充分發揮法律調整的作用。此外,在國際稅收協定中,並非所有條款都只涉及國家之間的關系。事實上,許多條款直接涉及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同樣,在各國的涉外稅法中,也不只有針對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法律規範與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直接相關。
然而,國際稅法並不局限於實體法規範,也使用法律沖突規範。所以在調整方法上,既要用直接調整方法,也要用間接調整方法。
上一篇:廣州智拓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12319投訴會不會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