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並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廣告費三至五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年度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對虛假宣傳的處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為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壹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