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它是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機關。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方面的幹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1]
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交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