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未經議會同意,擅自以國王的權限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都是非法權力。
近來,廢除法律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的越權都是違法的。
設立壹個審理宗教事務的帝國法庭的命令和所有其他類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
未經國會許可,以國王特權為借口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是違法的。
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除非得到國會批準,否則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為了防禦,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情況,配備武器。
議會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國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國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10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金,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以殘酷的非常刑罰。
11陪審官正式登記申報,所有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官均為自由世襲。
12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壹切轉讓以及對罰金、沒收財產所做的壹切承諾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13為了平反壹切冤屈,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國會應不時開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限制國王的權力,限制國王的實際主權,如1、2、4、6條;第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權、司法權和軍權,如第8、9、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