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張奶奶:我快八十歲了,現在腦子越來越不好使了。經常忘事,糊塗,腿腳也沒有以前利索了。我想問壹下法律援助的問題。如果我真的很迷茫,走不了路,我想讓二女兒幫我管理養老金和開銷。這能做到嗎?
春林律師答疑解惑:
妳好,張奶奶。春林律師為妳解答這個法律問題。妳面臨的問題,也是現在很多老年人面臨的問題。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權益的保護已經成為壹個迫切的法律問題。妳說的這個問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協商確定監護人。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責任。根據這個法律,妳可以組織壹個家庭會議,確定在妳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妳的二女兒是妳的監護人。
以上評論,希望對妳有幫助。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協商確定監護人。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作者:北京西城法律援助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