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A.主體工程不能轉包,不能肢解或變相分包;
B.法律容許的轉包也需要雇主同意;
C.分包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能對同壹標的進行兩次以上分包。
非法分包將暫停其在今後項目中的業務發展,以及罰款、連帶責任、行為無效、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