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1,含有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生動物及其肉和肉制品;
3.因疾病防治等特殊需要,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
4.嬰幼兒食品生長發育所需營養素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造成輕傷及以上;
2.造成輕度或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