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我國《民法》,業主以可以放棄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從這條法律可以看出,電梯和小區的花草樹木、路燈、噴泉壹樣,都是全體業主共有的,電梯運營服務不會因為壹樓住戶不坐電梯而明顯降低電梯運行維護成本,所以壹樓住戶應該和其他樓層住戶壹樣承擔電梯費用。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對業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4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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