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內容規定了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憲法高於普通法律,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1)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或立法依據。
(2)普通法與憲法不沖突的原則。如果普通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與《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相沖突,那麽普通法律應該被撤銷、修改或宣布無效。
(3)壹切憲法主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活動準則。
3.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更復雜。
(1)憲法的制定壹般需要成立專門的機構,我國的憲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
(2)憲法的修改在主體和通過程序上不同於普通法律的修改。中國憲法的修改是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超過65,438+0/5的NPC代表提出的。除了這兩個特定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憲法修正案。在修改程序上,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