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書是轉讓背書的壹種。票據背書欄中被背書人壹欄為空白,背書人簽名作了完整的表示,即加蓋企業公章和企業所有人簽名章的現象,常稱為空白背書。委托收款背書也是壹種非轉讓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票據背書是在可轉讓票據後填寫收票單位信息,加蓋印章轉讓。例如,支票可以背書和轉讓。
票據有效性的表現:
1,權利轉讓的效力,權利證明的效力(只要背書連續),權利保證的效力(背書人保證承兌和付款)。
2.禁止背書:禁止有條件、部分、匿名背書。
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該法案采用“嚴格唯名論”
5.票據的固有屬性:本質性、抽象性、字面性、負擔性和流動性
6.強制性是指必須在票據上記載,並按照法定記載簽字;
7.可流通性是指票據行為脫離了基礎關系,基礎關系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8.字面意思是票據簽字人必須根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行使壹定的匯票權利。
流通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不幹膠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