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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承包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權利體系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享有的權利有: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換、轉讓權;對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征收承包土地的補償權。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

(四)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農業法》第十二條規定:“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農業生產。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由個人或集體承包造林。個人或者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農業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第十三條規定:“除農業承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在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的,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規定“承包經營權”名稱成立。權利的主體是個人或集體,權利的客體包括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以農業生產為目的,權利的內容不僅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還包括合同中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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