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
(四)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農業法》第十二條規定:“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農業生產。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由個人或集體承包造林。個人或者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農業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第十三條規定:“除農業承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在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的,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規定“承包經營權”名稱成立。權利的主體是個人或集體,權利的客體包括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以農業生產為目的,權利的內容不僅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還包括合同中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