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檢查人員應當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制止吸煙者,並可處以10元罰款。對吸煙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八條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部門對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
第六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法行為。
第七條檢查人員應當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制止吸煙者,並可處以10元罰款。對吸煙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