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特殊需要的照顧等義務。兒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其喪失監護人資格而消失。成年子女不履行這壹義務的,其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扶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壹百二十九條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