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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關於子女探視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2.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在下列情況下停止訪問:

1.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其子女健康的。

3.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實施了侵權或犯罪行為,損害了子女的利益。

4.探視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

5.其他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綜上所述,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母對子女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求,還可以與子女保持聯系,及時、全面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方面的情況,更好地教育子女。而且還可以增加孩子與間接照顧者的溝通和交流,減少他們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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